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75号原告: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富力丽港中心酒店式公寓1座14层01号。
负责人:叶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宇鸿,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喜,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智享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科技创新园科技路**研发孵化楼****空中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惠州智享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