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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杰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刑初309号
案件名称章杰幸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杰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杰幸,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职高文化,打工,住浙江省永康市。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刑诉〔2020〕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杰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杰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章杰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博朗公司)许可,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马宅村472号住宅处,通过利用章晓元(章杰幸哥哥)存放的假冒博朗(BRAUN)牌耳温枪配件及耳温枪枪套,并从网上购买印有博朗牌标识的耳温枪包装外盒及标识印刷机等方式,组装、生产博朗(BRAUN)牌IRT6520型号的耳温枪,并进行外包装,通过其注册的“十个月的公主”拼多多店铺,以耳温枪标价每套人民币180元、每三小盒耳温枪枪套(每盒20只耳温枪枪套)人民币18元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1月8日,在章杰幸的住处马宅村472号,公安机关扣押博朗牌65套耳温枪、17600只(880盒)耳温枪枪套,以及制作耳温枪所使用的配件、工具,包括:耳温计电池仓后盖、外壳、外包装盒、耳温计耳温套、说明书、耳温计主板、耳温计支架、耳温计探测头、金属模具、耳温计铜头传感器、耳温计测温按钮、电线、标帖、电池、加热风干机、手持打磨机、电烙铁机、风扇、电动螺丝刀、加热机、打印机、电脑主机。

经鉴别,上述博朗牌耳温枪、博朗牌耳温枪枪套,以及标有博朗牌的电池仓后盖、外壳、外包装、说明书、标帖、耳温计主板、耳温计支架、耳温计探测头、金属模具等,均非博朗公司或者其授权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博朗公司“BRAU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章杰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杰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王珊珊、章晓元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叶某的询问笔录,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鉴别报告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杰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章杰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章杰幸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杰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章杰幸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杰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耳温枪、耳温枪枪套、配件、制作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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