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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蔡金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923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蔡金护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蔡金护;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4923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LotharHerrmann(赫尔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金护,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护、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晓晨 书 记 员  杨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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