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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好惠多便利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343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高陵区好惠多便利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高陵区好惠多便利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 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经营场所:高陵区XX工业城XX座XX铺。

  经营者:张仙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道XX号XX中心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7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市高陵区XX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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