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 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XX店,经营场所:高陵区XX工业城XX座XX铺。
经营者:张仙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道XX号XX中心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XX店(以下简称XX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7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市高陵区XX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