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1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祥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双拥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利。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祥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