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8号之一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丽浦路****。
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空港大道自编**(嘉禾望岗地铁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雪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元下田南路****途)。
法定代表人:郑艳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广州朗氏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巴朗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9日,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横煜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