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1176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闪电严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地下**。
法定代表人:胡初平,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琦琳,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闪电严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琦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