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6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瑜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上海津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唯你唯爱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亦,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ARRI”注册商标权利人阿诺德及里奇特茨纳技术公司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从胡某某、魏某(另案处理)处低价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摄影灯,存放于本区XXX镇XXX路XXX号,后通过淘宝网店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19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扣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摄影灯1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坦白;
系初犯、偶犯;
自愿认罪认罚;
涉案订单已经退款,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同案犯彭某某的供述、证人雎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收条、鉴定报告、案发经过、举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刘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张 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