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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与昆区爱之梦洗化店、沈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2执40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与昆区爱之梦洗化店、沈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区爱之梦洗化店;沈二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区爱之梦洗化店。

经营者:沈二莲。

被执行人:沈二莲。

本院受理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区爱之梦洗化店、沈二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2019)内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昆区爱之梦洗化店、沈二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刘永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文成 书 记 员 唐 杰 附:本裁定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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