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564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晓欧副食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玉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2XG6XP。
经营者:欧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晓欧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