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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平与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胡成平与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成平;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45号 原告:胡成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哈曼尼广场第**第****之202。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成平为与被告厦门闽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20日,原告胡成平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胡成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成平负担。

原告胡成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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