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17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艳强,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作出的(2019)津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艳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判决事项中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陈艳强银行存款1463.13元已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艳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