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4088号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凤岗段206号凤岗天安数码城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6424388E。
法定代表人:郑耀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书怡,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当,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玫琳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福星路福田村祠堂坊51号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GX013。
法定代表人:蔡淑云。
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玫琳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