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5250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佳兴顺百货商店、张惠菊: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佳兴顺百货商店、张惠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佳兴顺百货商店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200元,并交纳执行费53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52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2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