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1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住,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国金华府****商铺/div>经营者国俊。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产品;
2.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赔偿(含合理支出)55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
3.执行费752元由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负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至今未履行。
经查,国俊(身份证号:)系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国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国俊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上述财产查询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国俊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推送。
本院遂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国俊的财产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俊百货商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