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134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叠彩区越兴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玉龙山水花园******铺面。
经营者:陈春宏,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平,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叠彩区越兴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