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恢366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9)陕01执5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赔偿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5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王爱英烟酒商店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恢3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