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66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升东数码商行。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怡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2737784H。
经营者:房妙香,女,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升东数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升东数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顺升东数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