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5160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申振烟酒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
经营者:申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申振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 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