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1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宋埠社区学前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李良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4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