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31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宋埠社区学前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李良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温州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4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