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麦王国霍尔斯霍姆DK-2970比奇阿里**。
法定代表人:康奈利斯·德·容,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索恩·韦斯特·罗宁,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沛,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侠,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8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科·汉森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基于该公司商业需求和商标使用需求策略变化,计划围绕诉争商标进行重新设计和商标申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汉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汉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