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258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5947194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总经理。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28484U。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婷,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陶小姐卫浴批发商行。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新安路**雅园新城商业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M2EE7K。
经营者:陈秀洁,女,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陶小姐卫浴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陶小姐卫浴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陶小姐卫浴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