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957号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婉,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蕊,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码上云网络工作室,,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法定代表人:冉瑞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码上云网络工作室,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码上云网络工作室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人民币1000000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码上云网络工作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