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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依潮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依潮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依潮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5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依潮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富桥**********> 法定代表人:郭泉福。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依潮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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