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37987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div>法定代表人:胡明宝,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镇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东路515弄8号1层111、112、113室。
负责人:胡明祥。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镇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