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金鸡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姜滨,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北首(威尼斯数码广场3F-A-38)。
经营者:解海莲。
上诉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