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25号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琪,女,1992年1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原深圳市龙岗区凯妍电子商行(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陈玉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