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583号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赵行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阳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总对总查询,查明并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赵行军的银行存款人名币9845元,本院将案款979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贵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案已全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2020)黔01执583号执行案】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