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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1575号
案件名称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1民初1575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9259xxxx。

法定代表人:仇东航,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万溪村城喻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LRxxxx。

法定代表人:江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嘉宝莉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威盛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由审判员杨柳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宝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苏劼,被告威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小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宝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嘉宝莉CARPOLY”商标标识的腻子粉;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嘉宝莉公司成立于1999年,专注于建筑涂料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为“嘉宝莉”、“CARPOLY”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一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申请超过495件商标。

经过多年经营,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嘉宝莉涂料也已成为全球涂料50强。

原告旗下有多家公司,员工2600余人,产品年销售额30亿,品牌价值超百亿。

自2011年起,作为中国首家涂料公司进入全球涂料50强。

原告也注重公益事业,广东省嘉宝莉助学基金会累计捐资2220万元,有多个助学点,助学超过7000多名。

被告威盛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假冒嘉宝莉CARPOLY干粉腻子等产品1020袋,并被工商查处。

鉴于“嘉宝莉”是原告企业字号,同时也是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嘉宝莉CARPOLY产品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任何使用嘉宝莉CARPOLY字样在建材产品上都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生产、仓储、销售侵权产品给下级商家和用户,作为侵权源头,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比普通销售商家恶劣。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以上诉请,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威盛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侵权事实属实,但是这个事情发生在2018年,而且被告已经被工商部门罚款了,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原告又来起诉。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高于其损失,被告总共成交的金额仅有2000多元,这是刚生产就被查封了的,原告诉请赔偿十万元过高。

经审理查明,广东嘉宝莉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的台港澳合资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涂料及其配套使用产品,固化剂、稀释剂和粘合剂、涂装技术服务。

后嘉宝莉集团成立了多家公司,拥有的“嘉宝莉”品牌系列产品因品质优异,多次获奖,公司也先后获得“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化工500强企业”等各种荣誉称号。

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类聚酯家具漆、聚酯树脂商品上的“嘉宝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299364号“CARPOLY嘉宝莉”及图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类)包括油胶泥(油灰、腻子),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

2011年9月13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嘉宝莉公司,后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19年2月21日,青山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洪湖)市监(商)罚决[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2019年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包括原告嘉宝莉公司等主体的举报,对位于青山湖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有被告威盛公司生产销售的腻子粉。

其中,有“嘉宝莉干粉腻子”的产品生产了260袋,每袋成本价格4元整,销售价格5元,未销售。

有“嘉宝莉高级环保腻子”生产了260袋,每袋成本价格4元,销售价格5元,包括仿冒其他品牌的腻子粉在内的货值金额共计8300元,违法所得60元。

经原告嘉宝莉公司等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威盛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据此,该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嘉宝莉干粉腻子”260袋,“嘉宝莉高级环保腻子”260袋,以及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整。

诉讼中,被告威盛公司对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事实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嘉宝莉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公司是“CARPOLY”“嘉宝莉”及图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嘉宝莉”商标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威盛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被告威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嘉宝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原告嘉宝莉公司诉请其停止侵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嘉宝莉公司诉请被告威盛公司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诉请被告威盛公司赔偿10万元过高,本院考虑到侵权行为性质、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威盛公司向原告嘉宝莉公司赔付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宝莉CARPOLY”商标标识的腻子粉。

二、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6000元。

三、驳回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南昌市威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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