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泽,北京泽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君,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郑美云,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再审申请人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郑美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8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颐生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