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03号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良实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乐清市普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普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