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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银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执7143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银山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王银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7143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银山,男,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银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9)津0116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银山存款30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他等值财产(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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