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20号原告:彭郁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天美晨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及4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星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之1。
经营者:舒绪坤,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19。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星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环球LED灯饰配件城B312。
经营者:舒绪坤,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郁辉与被告佛山市天美晨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鑫星照明电器厂、中山市古镇鑫星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郁辉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郁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彭郁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