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4号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一层自编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东陆九圩港**。
法定代表人:邵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明,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邵良,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三层自编C72号。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邵良、邵明、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