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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邵明、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14号
案件名称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邵明、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邵明;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邵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4号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一层自编A17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东陆九圩港**。

法定代表人:邵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明,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邵良,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三层自编C72号。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维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邵良、邵明、广州抖光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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