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690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南京瑞可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iv>法定代表人:孔平平。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瑞可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