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5833号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莉,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iv>法定代表人:张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淳,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张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目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张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广州艾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