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256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骉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委闹上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吴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骉融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