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5号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惠水县大佳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水县大佳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145号。
执行金额为:经济补偿金11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惠水县大佳乐贸易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