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人代表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东侧龙湖枫香庭**楼****/div>经营者陈良栋,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请求:一、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标有“暴龙”“BOLON”标识的侵权结果;
二、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案件执行费520元。
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未能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系陈良栋(身份证号:)投资的个体经营户,无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依法裁定执行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经营者陈良栋的财产,并于2020年7月13日、7月29日、2020年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经营者陈良栋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推送。
2.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经营者陈良栋名下银行账户。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的财产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该公司予以确认。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实现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新区塔纳百货商贸部及其经营者陈良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