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65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鼓莱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鼓莱冲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车载支架”、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