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53号原告:陈荣笔,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灯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陈荣笔诉被告中山灯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吊臂(5010)”]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荣笔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荣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荣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