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鑫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南星3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万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鑫玛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鑫玛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豪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玛泰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无锡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豪美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包括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豪美公司认为鑫玛泰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权益,而鑫玛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于无锡市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鑫玛泰公司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