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1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龙龙厨卫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建设南路湘潭市工业品市场B3栋5号。
经营者:梁芳桂,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立初(梁芳桂丈夫),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中山市厨美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乌珠二片文围。
法定代表人:谢平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龙龙厨卫家电经营部、中山市厨美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文军审 判 员 张雪强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马红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