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9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康月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华光小区西侧)。
经营者:朱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康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