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大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
委托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昌平路**商铺之八。
法定代表人:章磊莹。
关于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124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7月,本院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章磊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7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