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林锐忠,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鼎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道厚洋工业区长善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文杰,职务: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锐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揭阳市鼎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揭阳市鼎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林锐忠支付款项41,300元(暂计)以及缴纳执行费520元。
因被执行人揭阳市鼎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揭阳市鼎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文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8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但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2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