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
委托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劲邦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内陇前坪片。
负责人:陈锦波。
被执行人:陈锦波,男,199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劲邦玩具厂、陈锦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劲邦玩具厂、陈锦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6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劲邦玩具厂、陈锦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