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营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道港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一路**。
经营者何国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道港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