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云25民初369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新,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玉畅居建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经营者:刘国涛,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生,住云南省澄江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科技公司)诉被告玉溪久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国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物美科技公司于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玉溪久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准许。
另外,刘国涛已在被控侵权的经营场所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红塔区玉畅居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玉畅居经营部),依法本案应列玉畅居经营部为被告。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玉畅居经营部,本院遂依法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玉畅居经营部。
物美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志新,玉畅居经营部经营者刘国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美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玉畅居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其第3XXXXX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经营场所内带有“百安居”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宣传海报、店内装潢及用品,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二、由玉畅居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刘国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3XXXXX1号注册商标于2003年2月25日申请注册,2011年5月2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零售商场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辅助;
工商管理辅助;
提供商业信息;
成本价格分析;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进出口代理;
为他推销家庭装修、自己动手、建筑、园艺商品;
推销(替他人);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会计等服务方面。
物美科技公司于2017年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百安居”品牌源自欧洲,1969年在英国开设第一家门店,是国际知名的大型建材零售和装修服务提供商。
1999年,百安居以其全球先进的零售管理经营模式,在上海成功开办了该品牌中国内地的第一家连锁店——上海沪太店,开创了“一站式”整体家装服务的先河。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60多个城市设立了近200家门店,从事软装、家具、家电“一站式”解决方案以及装修顾问、室内设计、材料选购、施工服务、品质监控等全流程的装修服务。
“百安居”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屡获殊荣。
2015年,“百安居”被评为互联网家装十大品牌,荣获搜狐网“互联网营销奖”,荣获搜房网“中国家居先锋榜暨业主最喜爱家居品牌”,荣获新浪网“中国家居产业网友喜爱品牌”。
2014至2016年,“百安居”被评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企业”及上海家庭装潢规范服务达标“五星级企业”。
至2016年,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信得过家庭装饰企业”“优秀装饰设计企业(住宅装饰设计)”“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规范服务达标五星企业”“百姓喜爱的家装品牌”等荣誉称号。
2014年12月,百安居中国与其达成深度合作,建立起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其经调查发现,玉畅居经营部未经授权,在其注册的家装门店经营场所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以“百安居门业”的名义,提供家装、门业销售服务,并在名片等介质上直接使用原告“”商标,非法占用了其经营资源,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其在当地市场的利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据此,特提起本案诉讼。
玉畅居经营部辩称,玉溪市红塔区门头“百安居门业”招牌系原红塔区百安居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赵某某制作张挂。
该店面于2018年年初转让给刘国涛,现其已在该地址重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玉畅居经营部。
该商铺店面狭小,出售商品仅为木门,生意不好,长期亏损。
另外,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获利,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玉畅居经营部是否对物美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2.若玉畅居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物美科技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商标注册证、(2019)京海峡内经证字第0XXX6号《公证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三、(2020)云昆中衡证字第1XX号《公证书》;
四、(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XXX0号《公证书》;
五、(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XXX2号《公证书》;
六、(2020)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XXX3号《公证书》。
玉畅居经营部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
经审核,物美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物美科技公司于2017年经受让取得第3XXXXX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包括:零售商场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辅助;
工商管理辅助;
提供商业信息;
成本价格分析;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进出口代理;
为他推销家庭装修、自己动手、建筑、园艺商品;
推销(替他人);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会计等服务方面。
凭借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质量监督体系,“百安居”目前已成为我国建材连锁超市的知名品牌。
案外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在玉溪市红塔区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玉溪市红塔区百安居建材经营部。
该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文字“百安居门业”作为店铺的招牌。
2018年年初,案外人赵某某将前述商铺转让给刘国涛经营,并注销了玉溪市红塔区百安居建材经营部的工商登记。
刘国涛接收该商铺后,于2018年4月13日在该商铺注册成立了玉畅居经营部,但对文字“百安居门业”的招牌未进行拆除,并将文字“百安居门业”印制在自己宣传使用的名片中。
另外,玉畅居经营部经营的业务为木门销售。
本院认为,物美科技公司系第3XXXXX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刘国涛接收涉案商铺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玉畅居经营部。
玉畅居经营部成立后,仍使用“百安居门业”作为其店铺招牌,并将文字“百安居门业”印制在宣传使用的名片中。
其使用的文字“百安居门业”标识与物美科技公司的文字“百安居”注册商标相比,仅多出表示经营行业的“门业”两字,两者构成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
玉畅居经营部未经许可,使用与物美科技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经营宣传,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的金额,因本案物美科技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玉畅居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所以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玉畅居经营部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目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物美科技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定由玉畅居经营部向物美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物美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于成立的部分,应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红塔区玉畅居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3XXXXX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由被告红塔区玉畅居建材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红塔区玉畅居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