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38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简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建材城招商部****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27194740W。
法定代表人:洪念俊,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简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